2023年5月12日,國家瀕管辦發布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公約禁止或者限制貿易的野生動物或者其制品名錄》。2019年第4號公告同時廢止。
名錄中有區分名錄i,名錄ii,名錄iii,分別對應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的附錄i,附錄ii,附錄iii,相關進出口活動要遵照公約的規定來進行。
按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的相關規定,附錄i,附錄ii,附錄iii的進出口管理有相同點,也有明顯的區別。列入附錄的動植物的物種標本貿易(活體,死體,衍生物)的進出口都要申請進出口許可證件。
列入附錄i的動植物物種標本不允許有商業目的的交易。附錄ⅲ所列物種的任何標本,從將該物種列入附錄ⅲ的任何國家出口時,應事先獲得并交驗出口許可證。(附錄iii的物種標本后備注的國家即為提出將該物種列入附錄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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