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瑪某因一年內三次走私,被法院判處驅逐出境,并對涉案貨物及運輸工具予以沒收。這是內蒙古自治區首起“一年內三次走私入刑”案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的相關規定,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兩次行政處罰后再次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的犯罪嫌疑人,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瑪某因此于2017年11月8日被海關移送起訴,近日被二連浩特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2017年8月3日,瑪某在沒有向海關申報的情況下,將涉案貨物藏匿于其駕駛的運輸工具內從二連口岸進境時被海關關員當場查獲。此前,在2016年12月14日、2017年3月24日,瑪某分別因走私被二連海關查獲,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呼和浩特海關表示,海關將嚴格執行“一年內三次走私入刑”的有關規定,嚴厲打擊“螞蟻搬家式”走私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維護轄區外貿經濟秩序。(張俊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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