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貿易企業的產品內銷有兩種方法,一種是內銷補稅,優點是手續簡便快捷,物流環節少,物流費用低,申請了集中內銷資格后,還可以先銷后稅。缺點是只能以構成料件的狀態補稅。
另一種是企業先出口至綜合保稅區或港澳地區,再以一般貿易征稅入境,進口方可以是本企業,也可以是其他企業。常見的是生產企業出口,由同一集團下負責國內銷售的企業進口。優點是以成品的狀態補稅,缺點是物流環節多,費用高,時間長。
一般料件的關稅率比成品的關稅率高,企業根據稅差和物流費用綜合比較,確定使用何種內銷方式。無論選擇哪一種,都要按規定辦理,如果又想節省費用,又能快點內銷,投機取巧,往往會出現違規的情形。
在蘇州就有一個非常典型的案例,兩家注冊地址相同的企業,一家是生產光電零件的企業,一家是銷售光電零件的企業,同屬一個集團。企業選擇了通過出口綜合保稅區后一般貿易復進口的方法內銷。兩家企業在一起,左手不能交給右手,還要經過綜合保稅區兜一圈才能交貨,這其中浪費了多少費用和時間。于是兩家企業就協商了一個投機取巧的方案。
為了滿足國內客戶交貨期的需要,將加工貿易生產企業的保稅成品光電零件直接送到國內客戶指定交貨地點。為了達成加工貿易手冊的平衡,上述兩家企業準備了一定數量的光電零件,反復經過綜合保稅區出口后再進口。這樣即能滿足客戶需要,國家的稅收也沒有損失,加工貿易賬冊也達成了平衡,還可以成品狀態補稅。
不過在此方案的前提是先擅自處置保稅料件,再以不真實的交易來彌補,可謂是錯上加錯。海關在稽查中發現了上述違規行為,對兩家企業都進行了處罰。
目前只有綜合保稅區內企業能夠自由選擇加工貿易內銷狀態。可以按料件狀態補稅,也可以選擇按成品狀態補稅。
參考:綜合保稅區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綜合保稅區與區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區內企業或者區外收發貨人應當按照貨物進出區時的實際狀態依法繳納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區內企業加工生產的貨物出區內銷時,區內企業或者區外收發貨人可以選擇按照其對應進口料件繳納關稅,并補繳關稅稅款緩稅利息;進口環節稅應當按照出區時貨物實際狀態照章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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