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關2月6日對外發布消息,1月28日,經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深圳海關隸屬羅湖海關緝私分局依法對涉嫌走私毒品罪的劉某某執行逮捕,劉某涉嫌走私32支含有可待因成分止咳水入境。此案是深圳地區第一宗因走私止咳水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據了解,2015年12月22日晚,劉某某從羅湖口岸入境,被口岸邊檢部門抽查。邊檢執法人員在其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內發現了可疑違禁品,遂將當事人及行李移交海關處理。經海關檢查,劉某的背包中有21支不同牌子的止咳水。另有1箱巧克力,關員在搬動時發現質量不對,打開箱子,巧克力已被“移花接木”,換成了11支止咳水。經檢驗,32支止咳水均含有可待因成分。
含有復方可待因、鹽酸麻黃堿等成分的止咳藥水,長期服用容易成癮,令人產生幻覺,過量濫用甚至可能導致死亡。2015年4月3日,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安部、國家衛生計生委聯合發布了《關于將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液體制劑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管理的公告》(2015年第10號)。該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實行,該公告的頒布實施意味著走私含可待因成分的止咳水,將可能涉嫌走私毒品刑事犯罪。
據相關法律規定,鴉片、嗎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癮的麻醉品、精神藥物禁止進境,如因治療疾病需要,個人憑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診斷書、本人身份證明,可以攜帶單張處方最大用量以內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在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一般不超過7日用量的范圍內,依法向海關申報入境。(黃綺虹、陳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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