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提出“實行對外貿易的管制,并采用保護貿易政策”。實行對外貿易管制的基礎工作之一——關稅稅則的制訂工作迫在眉睫。在此之前,為籌建新中國海關,中央財政經濟委員會召開了一次全國海關工作座談會,其中一個重要議題就是研究新中國海關的稅則與征稅條例。
當時,各地海關處于分散狀態。比如,東北地區因為解放較早,早已建立了共產黨領導下的海關機構,執行的是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稅收政策,并且由于解放戰爭正在進行中,受到國民黨海軍的封鎖,鮮有真正意義上的對外貿易,主要是與國統區間的物資交換。其中旅大地區由于抗戰結束后一直由蘇軍駐守,關稅政策更為特殊。
1949年11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海關總署成立伊始,就向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請示,建議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定稅則,文中寫道:“現各關所用的進口稅則大都以一九四八年舊稅則為參考,其中稅目、稅率已不合我管制貿易保護關稅政策,自應詳為研究妥加修改。”同時,鑒于制訂關稅稅則涉及國民經濟的各個方面且意義重大,海關總署提請政務院協調其他經濟管理部門共同參與,組成關稅稅則委員會。
海關總署的請示僅僅過了十余日,1949年12月1日,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批復海關總署,同意由海關總署負責籌組關稅稅則委員會的工作。海關總署迅速指派時任關稅處處長吳耀琪、統計處處長林大琪、財務處處長陳鐵寶、研究室主任邵德宇及國定稅則專家周典、曹樹藩組成關稅稅則臨時委員會,并抽調必要的工作人員組成了工作班子。
1950年1月13日,政務院批準在中財委領導下成立關稅稅則委員會,成員包括主任委員姚依林、副主任委員丁貴堂等。關稅稅則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工作地點在臺基廠海關總署院內。當月27日,政務院通過了《關于關稅政策和海關工作的決定》,提出“海關稅則,必需保護國家生產,必需保護國內生產品與外國商品的競爭”,并明確了制訂關稅稅則的6項基本原則:
1.對國內能大量生產的或將來有發展可能的工業品及半制品的進口采用保護稅率;
2.對于一切奢侈品和非必需品,訂征更高的稅率;
3.對國內很少或不能生產的設備器材,工業原料、糧食種子及肥料等,其稅率要低或免征關稅;
4.一切必需的科學圖書,防治病蟲害等物品及若干藥品,免征或減征關稅;
5.對于凡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貿易條約或協定的國家,應該規定一般正常稅率,對于凡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貿易條約或協定的國家,要規定比一般高的稅率;
6.為了發展我國的出口貨物的生產,出口只訂低稅或免稅。
同時規定,關稅主要以從價稅為主,對數量大宗而易確定的貨物可以考慮制訂從量稅率。
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上述原則和要求,以我國當時傳統進出口商品為基礎,參照國際聯盟稅則分類目錄和前蘇聯關稅稅則的商品分類辦法制訂稅則目錄。按照商品的自然屬性、用途和加工程度的不同,分為17大類、89組、939個稅號,共1700余個稅目。
1950年上半年,關稅稅則委員會辦公室完成了關稅稅則草案,10月24日,關稅稅則委員會完成了對稅則草案的審查,隨后上報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審批通過。為了完善配套的法規措施,當月26日,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批準了《海關審理稅則分類估價申訴案件暫行辦法》。1951年5月4日,政務院批準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及其實施條例,并規定于5月16日起實施。這標志著近百年來,中國擁有了第一部獨立自主的關稅稅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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