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a托運人與b承運人簽訂散裝玉米的航次租船合同,約定裝貨港為大連港,卸貨港為黃埔港,散裝玉米2萬噸,運費每噸120元以及滯期費等條款,但沒有約定船載貨物的計量方式。a托運人在裝貨港使用港口提供的電子磅,對貨物進行計量,并由港口出具計量單證。該計量單證上載明的貨物重量與運單中載明的重量相同。在黃埔港卸貨時,收貨人也采用港口的電子磅對所卸的貨物進行計量,但其結果是較之運單上載明的重量短少了80噸。每噸玉米現價1 400元,80噸總計為112 000元。據此,收貨人立即通知了a托運人,a托運人采取了拒付合同中約定的應當在卸貨后立即支付的剩余運費40萬元。b承運人無奈,向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a托運人支付剩余的40萬元運費。
審 判
海事法院的判決是:因合同當中沒有約定具體的計量方法,那就意味著運輸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對船載貨物的數量漠不關心。又a因托運人沒有提供承運人有偷盜等其它行為造成貨物的短少,那么b承運人在卸貨港的實際交貨數量,也就是a托運人在簽訂運輸合同時所期許的數量。至于a托運人和收貨人在裝卸兩個港口的過磅行為,應當視為對貿易合同的履行,而非履行運輸合同的必要。據此,判決被告a托運人向原告b承運人支付運費40萬元和同期銀行流動資金貸款利息。駁回被告的反訴請求。
非凡十年 | 從魚米之鄉駛出的貿易巨輪“奔馳”新掛兩地牌 首日走私被查無錫海關進駐亞郵展場館 全方位服務國際展會越南中藥材進口清關需要哪些手續借力《中歐地理標志協定》東風 興化香蔥出口向好溫暖臺胞“回鄉路”鋰電池海運拼箱到美國加拿大出口流程“義新歐”中歐班列開通 貨物從義烏直達馬德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