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進口報關有什么特殊要求?具體的流程是怎樣的?
1.提交報關文件:正本運單、報關委托書、報檢委托書、、箱單、測試協議、測試說明。
2.暫時進口貨物,按照《海關法》的規定,應于貨物進口之日起六個月內全部復運出境,逾期不復運出境的,應由報關人向海關辦理正式進口和納稅手續。但對于因故需要延長在境內使用期限的單位,應在暫時進口期限期滿前向海關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予以辦理延期手續。延長期滿后,除經海關總署特準者外,不再予以延長。
3.暫時進口報關貨物入境時,報關人應填寫進口報關單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海關簽注后交貨主留存),并隨附進口貨物清單及國務院主管部委、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含計劃單列市)人民或主管司、局級以上機關的批準文件向進口地海關申報。對需運至國內其他設關地點辦理海關手續的暫時進口貨物,報關人應按照海關對轉關運輸的監管規定辦理海關手續。
藥品--交驗口岸藥品檢驗所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書》。
食品--校驗口岸食品衛生監督機構的《采樣證明》或在報關單上所注采樣日期的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