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術品進出口審批
美術品進出口單位應當在美術品進出口前,向美術品進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美術品進出口單位指的是在商務部門備案登記,取得進出口資質的企業。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
1.美術品進出口單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2.進出口美術品的來源、目的地、用途。
3.藝術創作者名單、美術品圖錄和介紹。
4.以研究、教學參考、館藏、公益性展覽等非經營性用途的美術品進出境,應當委托美術品進出口單位辦理進出口手續。
5.同一批已經批準進口或出口的美術品復出口或復進口,進口單位可持原批準文件正本到原進口或出口口岸海關辦理相關手續,文化行政部門不再重復審批。上述復出口或復進口的美術品,如果與原批準文件內容不符,進出口單位應當到文化行政部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6.從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或臺灣地區進口或者向上述地區出口美術品,參照以上規定執行。
7.審批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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