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方式進出境修理物品(1300),適用于各類進出境維修的貨物,以及修理貨物維修所用的原材料及零部件。不適用于保稅維修。
使用此監管方式的前提條件是“可修理”,特別是進境維修貨物,不能進口一些明顯無法修復的廢舊物品。否則就會違反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相關規定,造成了進口違規問題。
昆山某企業以進出境修理物品的監管方式向昆山海關申報進口一批膠輥,經海關機電檢測技術中心檢測,證實為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棄物。該企業也認可海關技術中心的報告,并辦理了退運出境手續。但還是因此違規行為被海關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禁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這條紅線之中并沒有限定形式,即不論以什么樣的監管方式,只要固體廢棄物進境了,就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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